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综执环罚〔2023〕13号

来源:米乐体育app下载官网    发布时间:2024-06-22 16:25:28  点击量:【1】次 

  2023年3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联合广西合浦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对位于北海市合浦县廉州镇合浦工业园区合浦海景大道南侧的你公司做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正常生产,生产废水经车间内废水收集沟收集排至污水处理站,污水处理站正在运行,位于污水处理站中间水池南面的废水总排口有废水排出。我局委托广西轩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废水总排口进行采样监测。2023年5月10日,我局收到广西轩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GXXC/J2023103),监测结果为,你公司废水总排口排放的废水pH值为3.4、氨氮为46.6mg/L,均不符合合浦工业园区污水接入北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再生水厂进水水质标准限值要求(pH:6~9,氨氮:≤40mg/L)。

  (一)《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示意图》、《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视听资料》(附现场照片16张)各1份(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3月9日制作,证明检查时你公司正常生产,废水总排口有废水排放,广西轩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废水总排口进行采样监测);

  (二)《关于北海位宏海丰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水产食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合环字〔2007〕150号)复印件、《关于同意北海位宏海丰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水产食品加工项目投入试生产的批复》(合环管字〔2010〕35号)复印件、《关于北海位宏海丰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水产食品加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批复》(合环管字〔2012〕51号)复印件各1份(你公司2023年3月9日提供,证明你公司产生废水的生产项目环评、验收手续齐全);

  (三)北海位宏海丰水产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你公司2023年3月9日提供,证明你公司主体资格);

  (四)法定代表人陈春英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人陈仙彬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各1份(你公司2023年3月9日提供,证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身份、委托代理人代理资格);

  (五)检验测试报告(编号:GXXC/J2023103)(2023年5月10日提取,广西轩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证明你公司废水总排口排放的废水pH值为3.4、氨氮为46.6mg/L,均不符合合浦工业园区污水接入北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再生水厂进水水质标准限值要求);

  (六)合浦工业园区工业废水纳入北海工业园区处理事项的合作框架协议(2023年5月15日提取,广西合浦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提供,证明你公司废水排放标准);

  (七)北海工业园排水及再生水系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稿)节选(2023年5月15日提取,从北海市人民政府网站下载,证明你公司废水排放标准);

  (八)《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我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5月29日制作,证明你公司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事实);

  (九)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9XG001X)复印件1份(你公司2023年5月29日提供,证明你公司依法办理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

  (十)检验测试报告(编号:GXXC/C20232107)(你公司2023年5月29日提供,证明你公司2023年5月11日废水达标排放);

  (十一)废污水处理系统购销合同(你公司2023年5月29日提供,证明你公司已意识到旧的污水处理系统不适应环保发展的要求,计划对污水处理设施做改造);

  (十二)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决定书》(编号:北综执环改〔2023〕9号)以及送达回证1份(2023年5月29日下发,2023年6月1日送达,证明我局针对你公司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下发相应的责改文书并依法送达);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7月2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北综执环告〔2023〕1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要求听证、提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你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于2023年8月1日向我局提交了《行政处罚陈诉申辩书》,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一是你公司于

  2023年5月11日送样第三方检验,污水指标均符合排放标准;二是你公司受过去三年疫情影响,一直处在亏损状态,由于生产不正常排水不规律,影响污水处理系统稳定性;三是你公司正在对污水处理站升级改造,确保以后水质达标排放;四是你公司已意识到旧的污水处理系统不适应环保发展的要求,正在重新改造,预计休渔期后新系统可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五是你公司积极努力配合做好环保工作,客观问题造成初犯,且积极整改并达到效果。综合以上理由,你公司请求我局对你公司免于处罚。

  经研究,我局认为:一是你公司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今后落实环保相关法律和法规以及配合环保部门工作是法定责任,与本案无关;二是我局拟做出的处罚金额已将你公司积极努力配合调查、整改态度和整改情况、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等因素作为处罚的裁量取值依据考虑在内;三是根据我局收到的检测报告(GXXC/J2023103),你公司废水总排口排放的废水pH值为3.4,氨氮超过标准限值要求的16%,不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的免于处罚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的裁量公式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捌仟伍佰壹拾叁元整(¥11,8513)。

  (一)对涉及罚款的行政处罚,你公司须到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北海市生态环境执法支队(北海市四川北路58号A区)(联系人:蔡昭强、古善敏,电话)领取一般缴款书;并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内持一般缴款书到交通银行缴纳罚款,缴款后三日内持银行收款凭证到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北海市生态环境执法支队换取正式收据。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如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不缴纳罚款,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北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书的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技术要求后方可排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四)未依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能采用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置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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